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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2014-01-06 11:22:07   文章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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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战争的概念、特征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国际法对作战手段及方法的限制、国际法在保护战时伤病员、战俘、平民等战争受难者中的作用,了解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体系与内容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用武力,并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传统国际法只对战争行为进行规范,但却并不禁止战争。20世纪以后,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先是受到限制,继而被彻底否定。

  战争以宣战开始。战争既影响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又影响其国民之间的私法关系。缔结和约是结束战争更常见和更正式的方式。

  对战争行动的进行,国际法有战场、战斗员和作战方法三方面的限制。交战双方的领土、无主地、公海、公空等,均可成为战场。只有战斗员才有进行战争行为的资格。国际法中限制战争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平民与战斗员的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条约无规定亦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等。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野蛮或残酷的手段、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背信弃义的手段、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等。

  第二节 战时中立

  国际法上的中立是指第三国对各交战国所采取的并为交战国所承认的公正不偏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了公正不偏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中立作为一种法律地位,其基础是“公正不偏”原则,其可归纳为节制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

  第三节 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以“日内瓦公约体系”为主要的渊源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对战时伤病员的保护、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保护、对战俘的保护和对平民的保护。

  第四节 战争罪行及其责任

  20世纪以前,战争罪行是指“违反交战法则的罪行”,对这种罪行的惩处一般采用交战国国内管辖,并且通常仅限于战争期间。从20世纪初开始,战争罪行的含义逐渐扩大。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首次实现了对德、日主要战犯的惩处,明白地确认“反和平罪”并阐明了该罪行的犯罪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还确认和惩处了另一项新的国际罪行,即“反人道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宣告了被称为“纽伦堡原则”的司法原则,联合国确认了这些原则,并将其编纂成为普遍性的国际法准则。

  联合国将对战争罪及其他国际犯罪的惩处视为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重要补充。2002年正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其任务是审判那些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侵略罪等更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追究他们的国际刑事责任。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战争的法律概念;(2)海牙条约体系和日内瓦条约体系;(3)战争法的基本原则;(4)禁止“使甩的作战方法和手段;(5)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6)纽伦堡原则。

  领会:(1)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2)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意义;(3)马尔顿斯条款的意义。

  应用:运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有关知识,观察和分析当今各热点地区的各种相关事态,提高理解、洞察国际问题和现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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