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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014-01-06 11:12:52   文章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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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基本内容,深入理解外交和领事机关的体系、职责、以及特权与豁免制度。

  第一节 概说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是国际法更古老的部门之一。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古代的国家间外交主要以临时使节为基础,这与以常设使节为特征的近现代外交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世纪以来,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从过去较为分散的状态朝着较为集中的方向发展。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各国的外交关系机关常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两大部分。后者也被称为使团,可分为临时使团和常驻使团。

  使馆负有代表本国、保护本国及国民利益、交涉、了解报告、促进交往五项主要职责,还可以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执行其他职务。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需由两国协议为之。使馆人员分为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使馆馆长和三军武官的派任,原则上要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人员,原则上派遣国可自由委派,但接受国也可随时宣告其不可接受。馆长在呈递国书后开始执行职务。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以职务需要说为主、兼顾代表性说。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档案文件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免纳捐税及关税等。

  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行动及旅行的自由、免纳捐税关税、免除海关查验等。除外交官外,外交官的家属、使馆其他人员亦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也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不得滥用特权与豁免。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关负有护侨、促进两国商贸发展、调查发展情况、办理护照与签证、帮助、执行公证和其他民事登记、监督检查等职责。

  建立领事关系和互设领馆需由两国协议为之。领馆依馆长的等级来确定,分为总领馆、领馆、副领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但在实践中,也可实行总领馆、领馆和副领馆的三级领馆制。

  领馆的人员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国际法并不要求在派任领馆馆长时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是,领馆馆长必须经接受国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给予准允后,方能执行职务接受国得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或其他领馆人员为不能接受。领事职务可因多种原因而终止。

  领馆及其人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水平,整体上相对于使馆及其人员为低。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常驻使团和临时使团、代办和临时代办、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

  领会:(1)外交代表与领事的异同;(2)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异同。

  应用:结合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有关知识,深入理解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国内法规,提高观察国际问题、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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