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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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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P256

  2、调解前置程序:(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开庭审理:(1)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2)法官的释明义务(3)一次开放和当庭宣判(4)实行独任审理(5)法庭笔录(6)审限3个月,不得处长。

  4、简易程序的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5、不适于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4)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只适用于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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