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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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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2、   普通程序的特点:(1)具有普遍的适用性(2)体系完整、内容全面(3)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4)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3、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应有相应的证据。P218

  4、起诉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7日内。

  7、不予立案的情形: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⑶有书面仲裁协议的;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制)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点例外)。P222 8、其它应当受理的情形:8点  P223

  9、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反诉

  10、反诉: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第四节 审理前的准备

  12、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制被告提出答辩状: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

  (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有变化的,3日内通知;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委托调查的条件:P228 30日内完成)

  (4)证据交换: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一般不超过两次。

  (5)追加当事人:指对某些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没有被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与已提起诉讼或者已被提起诉讼的民公、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起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纠纷就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追加其参加诉讼的行为。

  条件及程序:①只发生于必要共同诉讼中②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追加③应通知其他当事人④如原告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追加⑤对被告不参加的,可对其拘传或缺席判决。

  第五节 开庭审理

  13、开放审理的法定形式:(1)应在法庭上进行;(2)采取公开审理方式;(3)以言词审理的形式进行。

  14、开放审理的程序:(1)预备阶段;P232

  (2)法庭调查阶段:顺序: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阶段:顺序: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各方当事人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阶段:当庭宣判(10日内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和定期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5、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

  16、审理期限: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院长批准,更长不超过6个月,还需要的,报请上级法院。

  第六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17、撤诉:(1)申请撤诉(2)按撤诉处理: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18、法律后果:(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4)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9、缺席判决的适用:5点  P242

  第七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0、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诉讼中止的适用:(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21、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的适用:(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对于此类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第八节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22、民事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特点:(1)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2)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3)由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作出(4)应当在诉讼已经达到可以作出判决时的程度作出(5)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23、民事判决的分类:(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3)对席判席与缺席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为划分依据)(4)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4、民事判决书的组成:(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25、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1)拘束力(2)既判力(3)执行力

  26、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

  27、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1)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序上、实体上)(2)适用的阶段不同(随时作出、更后阶段)(3)作出的依据不同(程序性事实及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关系及实体法)(4)表现形式不同(口头或书面,判决必须是书面)(5)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   10日,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   15日)(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P250

  28、裁定的适用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异议(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岍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事项。前三项可以上诉,第四项可以复议。P251

  29、裁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断定。  裁定的效力:拘束力、执行力。

  30、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31、决定的适用范围:(1)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是否回避(3日内决定)(2)是否准许顺延期限(3)延期审理(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5)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6)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32、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决定,决定书包括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33、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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