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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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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P27)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P2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本章重点难点P3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P30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更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重点难点可简答P31)

  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P31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P32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⑵二是更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①保护人群健康,

  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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