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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八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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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从法理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七月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争议,可按照有关法律来解决;《商业银行法》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规定的,按照一般民法或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市场化服务

  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

  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

  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机关、单位都无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利率公平竞争

  三、存款准备金

  1.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2.留足备付金:备付主要由商业银行存现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组成,主要用于支付存款提取和银行资金清算清偿资金,它是商业银行库存现金的一部分,它从客户帐户中提取出来,由商业银行支配,它不是客户帐户中的款项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延期支付的责任

  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即银行诚实信用,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

  三、谨慎的义务

  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如客户帐户密码应该对他人保密,公章、名章、空白支票和汇票应妥善保管;如果客户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而导致损失发生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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