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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九章笔记

2008年01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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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币概述

  一、人民币的法偿性

  人民币的法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人民币的发行

  1.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

  国家将人民币的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由它来统一负责人民币发行和流通量的调解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的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布。

  3.发行的程序与调拨

  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立发行总库,负责统一保管与调拨发行基金。在总行发行总库的统一领导下,大区分行设立大区业务库,称为发行;现金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称为回笼。

  三、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工作

  1.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2.残损人民币兑换的标准有三类:一是全额兑换,如果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照原样连接者,可全额兑换;二是半数兑换,票面残缺在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三是不予兑换,票面残缺超过1/2以上,或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认真假者,或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也不能流通使用

  3.中国人民银行将收回的残损人民币,在发行库进行复点,然后再票面上打洞。清点后登记入库,等待销毁。销毁人民币的方式有:蒸煮粉碎、打成纸浆、机器粉碎或火焚等

  第二节 人民币的保护

  一、人民币的保护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伪造和变造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指伪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色彩,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指剪贴、挖凑、涂改、正背两面揭开等方法,增大票面额或增多张数的行为,这些都是犯罪行为。)

  2.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

  3.禁止使用伪造人民币。

  二、人民币图样保护和禁止代币票券

  1.人民币图样的保护(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禁止代币票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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