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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学笔记第九章

2006年12月20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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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城市规划管理的概述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

  1.城市规划是由城市权力机构制定,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在一定年限内关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等部署,以及城市用地、建筑和设施等布局的地方性法规或法律效力的文件。

  2.城市规划的历史发展:

  1)我国东周洛邑城图,是世界上更早的城市规划之一。

  2)19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

  3)1933年对各国城市规划具有指导意义的第一个城市规划法大纲,《雅典宪章》制定。

  4)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

  1)综合性,指内容上、方法上具有综合性,要求:有全局观念,努力实现整体优化;有各方面专家参与,集思广益,精益求精;有各部门、各单位的通力合作。

  2)权威性,城市规划体现了公众的意志,是一种公共事务。

  3)特殊性,又称为城市规划的个性。

  4)动态性,因为主导产业的要求、地位、材料和工艺、理论和工艺具有动态性,因此城市规划也具有动态性。

  5)科学性,源于城市规划的科学依据。

  4.城市规划的基本依据:

  1)国家生产力的布局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实事求是的确定城市的性质(即城市的特殊功能或主导产业),是城市规划的龙头。

  2)城市在一定的城市体系中的地位。

  3)城市的自然、经济和人文的地理条件。

  4)城市的发展战略。

  5)城市的经济计划。

  二、城市规划理论

  1.古代的城市规划理论:古罗马的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是世界上更早的城市规划著作之一。

  2.近代的城市规划理论,典型:

  1)西班牙的工程师索里亚于1882年提出带形城市理论;

  2)霍华德提出在1902年提出“田园城市”的理论。

  3)英国格迪斯的贡献是第一次从区域经济出发,考察城市规划,逐步产生了区域规划理论,还首次提出调查——分析——制定规划方案的顺序。

  4)1922年英国昂温提出了建设卫星城市的理论。

  5)美国佩里提出了邻里单位理论。

  6)德国地理学家斯泰勒在1933年提出了“中心地”理论。

  7)芬兰建筑师沙里宁提出了“有机疏散论”。

  3.现代的城市规划理论:

  1)法国经济学家帕鲁1955年提出的“增长极核”理论。

  2)1977年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在秘鲁发表《马丘比丘宪章》,是《雅典宪章》的姐妹篇。

  3)在20世纪80年代,城市规划理论中兴起了技术派。

  4)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理论中的环境派引人注目。

  三、城市规划的作用

  1.城市规划是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的结合体,从城市建设上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

  2.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它指明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3.城市规划是用地和建筑的规范,促进土地和建筑的效益。

  4.城市规划是市民生活质量的卫士,能够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城市规划的原则

  1.协调兼顾原则,包括:(1)城市规划与国家、地区的经济和建设等规划相协调的原则。(2)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的原则。(3)城市建设与国家、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发展提高原则,具体包括:(1)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的原则。(2)用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水平的原则。(3)以人为本原则。

  3.节约保护原则,具体包括:(1)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2)保护城市的文化遗产原则,实质是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中的现代化与民族化的关系。(3)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的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的纲领文件,是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是城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

  2.城市分区规划,是大、中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所制订的规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的衔接。

  3.城市详细规划,总体体现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性质,是编制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一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步骤是:

  1.勘察、搜集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资料;

  2.编制城市总体计划纲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起草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布局规划;专业规划和工程规划以及规划的实施。

  4.上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市民评议城市总体规划草案。

  5.城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后,有城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议案,提请市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

  6.上级政府审查、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规定:

  1)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步: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详细规划由县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节城市规划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

  1.我国建设部的城市规划局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的政府建设委员会下设城市规划处。

  3.在直辖市中,北京、上海市的政府设置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另设城市规划管理局。

  4.天津和重庆在市政府的城市建设委员会下设城市规划管理局。

  5.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多数地级市的市政府都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局。

  6.一般的县级市,由市政府的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局设城市规划管理科。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

  1.对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1)对建设用地提出选址意见书;(2)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3)土地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检查和奖惩,包括: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停建。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泣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基本内容包括5点P256: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制定分期实施的开发计划;

  3.基础设施,事业设施与生产设施,生活设施配套建设,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4.综合开发,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5.保护有纪念意义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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