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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7月“中英专业商法”考试简答题3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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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投保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也是保险人的主要权利。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③防灾减损义务。在财产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35条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④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36条要求,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⑤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①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②收取或退还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同时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③保险代位权。

  简述现代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向已深人人心。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人才、资本、技术、商品、劳务等资本要素在国际上自由流通。经济上的这种需要,必然需要法律尤其是商法(因其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走上国际化的道路。人类进入20世纪后,商法国际化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商事法律公约、国际性的有关商人规则的法律文件;在商事部门法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统一规则。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性。

  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票据因此为“要式证券。”要式票据行为必须采要式是为了使票据的款式明确、便于授受、加快流通。票据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签名。无论哪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2)书面。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方式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3)款式。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款式,即一定的内容和对此内容的记载方式。

  简述海商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拖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海商法》是根据狭义海商法观点立法的,其规定海商法的内容主要有:航运管理法;海上运输法;海事法;海上保险法;海事纠纷解决的法律。广义海商法的观点认为港口法、船员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是海商法的组成部分。

  简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依据合同的不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总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下列特殊情况:(1)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间或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程序的时间为成立时间;(2)默示合同中表示承诺的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3)实践性合同以一定行为(主要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时间为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原则上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但针对具体情况,《合同法》第34条、第35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采合同书形式的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更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也可另外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简述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危险;(2)必须有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异常的。

  简述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保证人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出票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收款人:记名票据上更初的持票人,也就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属于权利主体。

  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一般讲,付款人属于票据关系中的关系主体,但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如果在票据上为了承兑行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属于义务主体。

  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首先应该是持票人,背书后应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负担担保义务,属于义务主体。

  被背书人:经背书人所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的人。如果被背书人是更后的持票人,属于权利主体。

  承兑人:在远期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承兑人在为承兑行为之前为付款人,付款人属于关系主体;在为承兑行为之后,付款人变成承兑人,成为义务主体。

  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保证人在作保证行为之前不属于票据当事人,在为保证行为之后才成为票据义务主体。

  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保证人所担保的对象,是票据上的义务主体。如果保证人未指明被保证人,已承兑的票据,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或无需承兑的票据,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简述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作用。

  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土作具有如下作用:(1)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保证情报的准确。(2)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帮助发行人取得较高的发行信誉,为发行人与证券公司订立公司的发行价格提供依据。(3)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有利于证券公司制定促销计划,确定发行价格。(4)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工作可以降低社会信息成本、便于确定合理的发行条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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