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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7月“中英专业商法”考试简答题1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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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担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其主要特点是,出租人仅仅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把占有权和使用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船用文书外,不承担其他义务。船舶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及相关费用都应由承租人负责。

  简述票据中人的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不同分为:(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如何理解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与自然人的完整、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不同的公司只能享有有限的、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外从事经营的,将构成“越权”。

  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包括预期利益和消极利益。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都属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赔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2)根据保险标的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决定保险金额;也即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3)保险人的更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3)股东的出资额或发起人认缴以及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问发生的关系的一般法;商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特别法。其区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其区别有:(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解除程序。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以船舶、货物、运费等海上运输中的财产为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直接进行,另一种是由被保险人通过专门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进行。《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两种情况:(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台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责任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航次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简述票据伪造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票据伪造构成的条件有:(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某些方面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条件;凡伪造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均构成票据伪造;(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3)伪造者以行使票据从中渔利为伪造的目的。

  简述证券的法律特征。

  证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即证券的权利表彰性。(2)证券的营利性,即持券人购买和转让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化的投资收益。(3)证券的流通性,即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4)证券的合法性,即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5)证券是载明券面面值的凭证。

  简述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一般保证合同的内容如下:(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第15条),以上内容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内容,如果保证合同中不完全具备这些条款,合同不是当然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实情情况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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