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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英合作更新“商法”笔记(9)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二、商业名称权的内容和效力

  (一)内容:

  1、使用权:在营业活动中使用;

  2、转让权:依法转让名称;

  3、独占权:登记后,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效力,禁止他人使用;

  4、变更权: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

  5、请求保护权: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要求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

  (二)效力:

  1、宣示效力:具有正式声明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是公开通知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使其获得公信力;

  2、创设效力:大多数国家规定,要想获得商人资格,名称必须登记,因而成为商人资格确立的要素之一;

  3、排他效力:登记后,具有在同一地域范围内排斥他人为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但是分支机构名称表明者不在此限;

  4、救济效力:遇有不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商业账簿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指的是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的交易秩序,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二、会计等式和复式记账:

  (一)会计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建立这样的会计等式,它明确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会计中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二)复式记账。

  1、概念:它是相对于单式记账法而言,是指会计个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作相互联系的登记

  一、商法与民法

  联系:

  1、同属私法;2、调整对象的平等性;3、某些原则的同一性;4、法律救济的融合性。

  区别:

  1、就经济源流来说,民法是社会商品经济一般性的法律体现,商法则是社会商品经济专业化和技术化——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现。

  2、就立法宗旨而言,民法属于人格法的范畴,而商法则属于人格快乐的技术法。

  3、就立法思路来说,民法属于伦理法、道德法,商法则是营利法、技术法。

  4、就立法适用来看,民法具有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商法则具有国际性和相对速变性。

  二、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前者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专门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在这些国家,还有根据商法典或者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各种商事单行法,被视为商法的特别法。后者主要指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形式上独立的商法典,但有规范商事关系的法律。这些规范存在于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中,当然更主要还是各商事单行法。

  三、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合伙与公司的区别:

  ①合伙的基础是合伙人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只有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变更或修改。公司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只要大多数投资者同意即可修改。

  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投资者的个人人格的组合,所以,每个合伙人均可以代表企业进行合伙事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代表公司。

  ③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公司中财产属于公司。

  ④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为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投资者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投资者外,仅对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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