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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须知

2008-12-08 10:22: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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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生应诚信参考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及省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课程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归属区县(自治县)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蓝(黑)色迹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编辑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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