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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行政法学考点:行政应急性原则

2014年04月21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就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更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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