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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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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都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面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

  案例2.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颁布实施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

  讨论:你认为《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为什么?

  提示: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法律保留事项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际需求等角度进行分析。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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