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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现代环境问题演变的三个阶段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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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可以将其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国工业区、开发区一带的局部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方面。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环境污染为突出表现的环境问题在主要工业国家发展到了顶峰。在环境问题的对策方面,各国主要采取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在法律对策上也主要采取的是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事后救济的损害赔偿措施。

  (2)第二个阶段为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一80年代)。

  由于对发展经济的追求,发达国家在资源开发、原材料的输入输出、工业生产以及贸易往来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多,污染物排放总量也越来越大并超过了自然环境的净化能力。伴随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以及国际水道的流动,环境问题便从地域化开始向国际化的方向演变。

  针对环境问题不断扩大的现实,联合国在1972年召开了以环境问题国际化为议题的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对各国加强环境保护和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和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迅速发展。

  (3)第三个阶段为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两种景象:一是过去几个世纪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仍然存在,尚未消除;二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大以及生态破坏。其结果,尽管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局部环境问题得以缓解,但由于污染物的长期积累和生态系统的逐渐破坏,导致环境问题正向全球化的方向演变,突出表现在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海洋污染、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人类共同遗产与国际公域破坏等方面。

  全球环境问题的更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它使得人们无法将其形成和演变的责任归咎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者从事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不同时期人类社会的发展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形成或多或少都有“贡献”,因此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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