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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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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应用]

  1.伪造存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2.虚开存单的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合同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银行为共同被告。

  (1)连带责任

  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银行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存在过错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银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虚假存单或者虚开存单的核押

  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银行,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银行咨询,银行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在存单持有人持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形下,当质权人向存单所指的银行进行询问时,如果该银行对存单给予了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该银行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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