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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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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处理规则[应用]

  1.法律性质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合同无效。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不论是银行支付的,还是用资人支付的,都用于充抵本金;其余损失由出资人、银行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而共同承担。

  实践中,由于违法借贷下用资人往往无力偿还贷款,或者根本找不到了,因此出资人盯住出具存单的银行要求全额付款。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违法资金的流向而要求银行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分配,根据资金是否实际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用资人是否由银行指定而有差别。

  2.责任分配的方式

  (1)情形一:资金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以下统称“出具存单”),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由于出资人并未直接接触用资人,仅与银行打交道,因此,银行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情形二:资金经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出资人出具存单,出资人再指定银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其资金100万元委托乙银行贷给丙公司,贷款期限1年,利率为10%,乙银行向甲公司出具了存单。该资金通过乙银行转账到丙公司的账户。后丙公司在约定的还款期内只偿还了贷款本金50万元和10万元利息,尚欠50万元本金不能偿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丙公司返还甲公司本金和利息

  B.乙银行对丙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C.乙银行对丙公司不能偿还的本金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20万元

  D.由于用资人丙公司是出资人甲公司指定的,所以乙银行对于丙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3)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转于自考365)

  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而是依照银行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银行给出资人出具了存单。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银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情形四: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

  在这种情形下,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银行给出资人出具了存单。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用资人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银行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存在虚假、瑕疵,或银行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存单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3.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银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存单系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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