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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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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领会]

  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

  筹建商业银行,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更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2.开业申请与审批

  商业银行筹建完毕,应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填写正式申请表,提交《商业银行法》第15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包括:

  (1)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核准的,颁发金融许可证。

  3.开业登记

  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该机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出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更长期限为3个月。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4.违反准入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由银监会取缔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

  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对于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机构犯上述两款罪的,处以罚金。

  [应用]根据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分析设立程序。

  [练习·单选题]设立商业银行,应首先领取( )

  A.金融许可证(转于自考365)

  B.税务登记证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D.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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