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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仲裁的审理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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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审理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所提交争议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查活动。按照我国《仲裁规则》第33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提出申请,仲裁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该规则第37条还规定,在仲裁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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