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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汇票的付款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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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付款

  (一)汇票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汇票的执票人于汇票的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人照票付款后,由执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把汇票交回付款人,于是由该汇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二)提示付款的时间

  执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按照英国汇票法的规定,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执票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其他汇票如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于付款的到期日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否则,执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及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而按照《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执票人必须在一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则必须于到期日及其后一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否则,执票人亦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付款人付款的时间

  当执票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是否必须于当天付款,有无一定的宽限期,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对远期付款的汇票,可以有三天的优惠日。《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则没有优惠日的规定。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或习惯,如果汇票的到期日是星期日或其他公休日,则付款的日期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来源:自考365)

  (四)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不向执票人付款时,由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与前面介绍的参加承兑有许多共同之处,其目的都是为了保全票据债务人的信用,防止执票人行使追索权。因为在付款人拒付时,如有第三人参加付款,执票人就不必行使追索权,从而使票据债务人的信用得以保全。因此,英国票据法称之为“荣誉付款”。参加付款与正常付款有所不同,在正常付款的情况下,汇票的付款人支付了汇票全部金额,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但在参加付款的情况下,参加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之而消灭,而是由参加付款人取得了执票人的权利,他可以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要求偿还,但不得将该汇票再行背书转让。而且,汇票一旦由参加付款人付款后,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背书人,即因之而解除责任。因此,参加付款时,须记载被参加人的姓名,如未注明,则视为以出票人为被参加付款人,以便使大多数汇票债务人得以免除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之后的一切背书人都将解除责任,参加付款人只能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偿付。

  参加付款人可以是参加承兑人、预备付款人或任何第三人。由于参加付款对执票人和汇票债务人都有好处,因此,只要参加付款人同意支付汇票全部金额,执票人就不得拒绝参加付款。《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如执票人拒绝参加付款,他就将对由于此种付款而得以解除责任的任何当事人丧失其追索权。换言之,即丧失对被参加人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参加付款应在执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时进行,但更迟不得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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