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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国际物流导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2009年10月22日    来源: 新浪教育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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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第一节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的含义:指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服务的买卖或交换。对外贸易又称进出口贸易、输出入贸易、海外贸易。

  国际贸易分类

  1、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划分标准:货物流向。贸易差额=出口额-进口额;贸易顺差、贸易逆差、贸易平衡。

  2、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总贸易:以国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总进口和总出口;专门贸易: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出口标准,专门进口和专门出口;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

  3、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即商品购销活动;无形贸易:指非实物形态的进出口,如知识产权、劳务、国际咨询、国际金融服务等。

  4、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划分标准:有无第三国参与

  直接贸易:指商品从生产国直接销往消费国,没有第三国参与的贸易活动

  间接贸易:指通过第三国或其他贸易环节将商品从生产国销往消费国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指商品贸易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生产国为间接出口;消费国为间接进口;转手国为转口贸易。

  5、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政贸易。划分标准: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二、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国际物流是在国际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生产的国际化、国际分工的深化,使国际物流从国际贸易中分离。国际间商品的流动体现了商流和物流的统一。

  (二)国际贸易促进物流国际化。国际贸易要遵守国际惯例,由此带动物流的国际化。

  (三)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提出新的要求。表现为质量、效率、安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国际贸易方式

  一、包销和代理

  (一)包销: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包销须事先签有包销协议。

  包销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包销协议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包销商在包销地区享有专营权,有利于调动包

  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避免多头经营自相竞争。

  缺点: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存在包而不销或包销商对委托人的依赖,遭受出口受阻的风险;包销商能力过强时,可能会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操纵价格、控制市场

  (二)代理: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授权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1、代理的基本特点:(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为佣金。

  2、代理的种类:(1)总代理;(2)独家代理;(3)佣金代理。

  二、寄售

  (一)寄售的概念:指委托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理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销售后,由代理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二)寄售方式的特点:(1)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待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3)寄售商品在售出之前,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三)寄售方式的优缺点

  1、寄售的优点:(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掌握着货物的

  销售处理、价格确定等大权;(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不占用资金

  2、寄售的缺点:(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高,增加出口人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四)采用包销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1.慎重选择包销商;对大众商品应有一个试行阶段;2.适当规定包销商品范围、地区及包销数量或金额;3.在协议种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

  三、招标、投标和拍卖

  (一)招标和投标

  1、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招标:指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投标: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国际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投标的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招标方式:(1)国际竞争性招标,有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谈判招标(又叫议标,非公开非竞争性招标,通过谈判进行)

  (3)两段招标(先公开招标,再选择性招标)

  2、招标、投标业务的基本程序: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2)投标;(3)开标、评标、决标;(4)中标签约。

  (二)拍卖:公开叫价竞争,价高者得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1、拍卖的一般程序:拍卖准备;看货;出价成交;付款交货。

  2、拍卖的出价方法

  (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

  (2)拍卖的作用:买方:看货出价,卖得好价;卖方:现货交易,利于资金周转

  四、商品期货交易

  (一)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是在特定期货市场上,即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定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

  (二)期货交易的种类:买空买空;套期保值。

  买空卖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买进卖出期货合同,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获得利润的纯投资活动。

  套期保值有两种形式:卖期保值(经营者买进一批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预售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如果将来货价下跌,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中的亏损);买期保值(经营者卖出一笔日后交货的实物时,在交易所买进同一时期交货的同样数量的期货合同。如果将来货价上涨,经营者可以从期货合同的盈利来补偿实际货物交易的亏损)。

  五、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对销贸易:包括易货、记账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买卖范畴的,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

  (二)对销贸易的种类

  1、易货贸易:以货易货的贸易,实质是以实物偿付对方价款的交易,一般不涉及货币的支付问题。有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做法。

  2、互购:互购又称平等贸易,先出口的一方在其售货合同中承诺,用所得的外汇购买对方国家的产品,是对销贸易的主要方式。

  3、产品回购:多出现于设备的交易,由缔约的一方以赊销方式向对方提供机器设备,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进口设备方用出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分期偿还设备的价款和利息。

  (1)补偿贸易的定义: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机器、设备、技术或原材料,不用现汇支付,而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进口设备或原料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

  (2)补偿贸易的方式: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劳务补偿。

  4、转手贸易:在记账贸易的条件下,人们采用转手贸易作为取得硬通货的一种手段更简单的转手贸易:是将用记账贸易办法买下的货物运到国际市场转售,从中取得硬通货。

  5、抵销贸易:多见于军火或大型设备,如飞机等,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诺购买进口方一定数量的出口商品,一般是相关的零部件。

  六、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

  基本内容: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诚聘交由对方处置,我国按照约定收取加工费作为报酬。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是一种简单的国际劳务合作形式。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数量、质量);

  3、对提成成品的规定(规格、数量、交货期);

  4、对耗料率(每单位成品消耗原材料的数量)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5、关于工缴费(加工成本加加工利润)的规定:以国际劳务价格为基准,结合国情适当调整;

  6、运输(原料运进、成品运出)和保险问题;

  7、付款方法。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成交方式:(1)由外贸公司和工厂联合对外签订合同;(2)外贸公司单独与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然后外贸公司找工厂加工;(3)外贸公司承担工厂代理的角色;(4)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5)加工装配公司同一作为当地加工企业的代理。

  第三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以简单的概念或外文缩写的字母,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贸易术语简化交易洽谈内容,缩短洽谈时间,节省相关费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是解释6种贸易术语,多为美洲国家所采用。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且该货物是有形的。《2000通则》将国际贸易中适用的贸易术语归纳为13种。

  二、《2000通则》

  (一)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当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其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3、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CIF术语是指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总结:CIF=CFR+保险费=FOB+运费+保险费

  4、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FCA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承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5、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PT是指卖方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其他额外费用也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6、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CIP术语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进行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总结: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

  CIP与CIF的异同:

  相同点:价格因素构成(均运费、保险费)相似;卖方责任相似;均是装运地交货;都是装运合同;货物在途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不同点:使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不同;单证不同。

  (二)其他贸易术语

  1、EXW(Ex Works,工厂交货)

  EXW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更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2、FAS(Free Alongside,船边交货)

  FAS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AF指卖方在边境的具体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境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下,卖方不仅负担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加险的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5、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适用范围:只有当货物由海运、内河运输且目的港码头卸货时。

  6、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术语中,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捐税即进口时应交纳的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7、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DDP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更大的一种术语。

  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第四节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及履行

  一、合同的磋商

  (一)合同磋商的方式、含义、形式和内容

  1、合同磋商的方式

  商品交易磋商的方式有两种:与客户直接面谈;双方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进行洽谈。

  2、合同磋商的含义及形式

  合同磋商又称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谈,以求更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的过程。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书面;行为。

  3、合同磋商的内容

  合同磋商的内容,即订立贸易合同条款的内容,又称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分为:个别交易条件和一般交易条件。个别交易条件是主要的贸易条件,变动性大,每一笔交易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以及货款支付方式等;一般交易条件的变动性小,相对较为固定,如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主要的合同磋商内容:成交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交货期等。

  (二)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贸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成交条件,如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等,多为询问成交价格,也可向卖主索取估价单、样品。

  2、发盘

  (1)发盘的含义及性质

  发盘: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谓要约。一向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大幅,表示接受,则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达成。

  (2)发盘的形式: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但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由买方提出的发盘称为递盘。

  (3)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2、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即承担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

  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确定,特别是主要条件必须确定;

  4、送达受盘人。

  (4)受盘的有效期:受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供受盘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对发盘承受约束的期限。有效期有两种规定方法:

  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2、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发盘的撤销: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

  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失效: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发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法律的实施。

  2、还盘: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对还盘作再还盘,实际上是对新发盘的还盘。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又是要经过一次甚至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还盘时,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

  3、接受: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并愿按这些条

  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既属于商业行为,

  也属于法律行为。

  接受的构成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表示接受可以用口头、书面声明或行为;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逾期接受: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接受的撤回:指接受生效之前将接受予以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如果撤回通知迟于接受送达发盘人,就不能撤回了。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程序: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装船)、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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