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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9)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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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况 1、国家公务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行人。3、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 三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诉讼:1、董事、高管违反上述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反上述规定,前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前述股东也可依照前两种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联关系问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相关链接: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复习第十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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