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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8)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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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

  为公司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

  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份公司监事会

  监事人数: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独不少于5人)。设主席1人(股份可设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会会议;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

  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3、国独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人选:1、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代,职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1、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2、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

  会议: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费用承担: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复习第十三—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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