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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3年自考刑法学(20245)考试大纲(4)

2013年07月17日    来源: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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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第六章—第十章  

第六章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明确犯罪客体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犯罪客体的类型,能够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判断犯罪客体的内容和性质。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犯罪行为可罚性根据,以及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二)犯罪客体的种类(三)犯罪对象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犯罪客体的概述1.识记:(1)犯罪客体的概念;(2)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描述;

2.领会:(1)犯罪客体的含义;(2)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1.识记:(1)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含义;(2)犯罪的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内容;(3)选择客体的含义;

2.领会:(1)犯罪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差别;(2)犯罪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区分;(3)犯罪客体分类的法律意义;

(三)犯罪对象1.识记:(1)犯罪对象的概念;(2)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2.领会:(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对象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和法律表现形式,熟悉客观方面要件的基本要素,明确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结果的基本形式,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和主要内容,知晓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客观方面要件与犯罪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本章的学习目的,使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其特点,根据法律条文描述的犯罪特征对行为事实做出判断,增强对罪与非罪的识别能力。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二)危害行为(三)危害结果(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五)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定义识记:(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2)客观方面的基本要素;

领会:(1)客观要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形式;(2)同犯罪客体的区别和联系;(3)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危害行为1.识记:(1)危害行为的概念;(2)危害行为在构成要件中的表现形式;(3)不作为犯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1)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2)作为与不作为的联系与区别;(3)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4)危害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应用:(1)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2)如何区分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日常生活中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1.识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2.领会: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2)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识记:(1)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2)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领会: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性质和形式;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识记:时间、地点、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意义;

第八章  犯罪主体(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犯罪主体概念及特征,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及法律特征,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概念及法律特征,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含义与特征。要求考生理解“刑事责任”概念以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以及单位主体的范围及法律意义。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了解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应用。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二)刑事责任能力(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犯罪主体的概述识记:(1)主体要件的界定;(2)犯罪主体的基本要素;(3)犯罪主体的分类;

领会:(1)犯罪主体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和意义;(2)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3)犯罪主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二)刑事责任能力1.识记:(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2)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3)精神病患者的责任能力法律规定;(4)生理缺陷导致的刑事责任能力受限;(5)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2.领会:(1)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特征;(2)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和程度划分(分类);

3.应用:(1)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减免;(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的担负;(3)生理醉酒与刑事制裁;(4)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的承担;

(三)责任能力的认定1.识记:(1)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表述;(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3)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4)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2.领会:(1)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2)生理醉酒与责任能力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识记:(1)犯罪特殊主体的概念;(2)犯罪特殊主体的分类;

领会:(1)特殊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2)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联系与区别;(3)特殊主体与行为要件之间的联系;

应用: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中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明确主观与客观方面要件之间的关系,了解罪过形式以及故意和过失的内在结构与分类。能熟练区分多发常见犯罪的罪过形式。了解认识错误的几种类型,并能对其行为性质做出判断。本章学习目的,掌握犯罪性质的判断方法,并结合其他要件对犯罪成立做出正确判断。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二)犯罪故意(三)犯罪过失(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严格责任(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六)期待可能性(七)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识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2)犯罪主观方面组成要素;(3)主观方面的法律表现形式;

2.领会:(1)主观方面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2)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3)主观方面与犯罪主体之间的联系;(4)犯罪主观面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二)犯罪故意1.识记:(1)犯罪故意的概念;(2)犯罪故意的法律表现形式;(3)直接故意的内容;(4)间接故意的内容;

2.领会:(1)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2) 犯罪故意的判断标准(3)间接故意的法律意义;

3.应用:(1)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2)间接故意中“放任”的认定;(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过失1.识记:(1)犯罪过失的概念;(2)疏忽大意过失的含义;(3)自信过失的含义;

2.领会:(1)犯罪过失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2)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3)疏忽大意过失的法律意义;

3.应用:(1)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认定;(2)犯罪过失中“轻信能够避免”的认定;(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严格责任1.识记:(1)意外事件的含义;(2)不可抗力的含义;(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2.领会:(1)意外事件中的无法预见;(2)不可抗力的特征;(3)严格责任的实践意义;

3.应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认定;

(五)犯罪的目的和动机1.识记:(1)犯罪目的概念;(2)犯罪动机概念;

2.领会:(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2)犯罪目的在主观要件中的意义;

(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识记:(1)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2)刑法认识错误的分类;(3)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4)工具或方法错误;(5)打击错误;(6)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

2.领会:(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差别;(2)事实认识错误的主要特征;(3)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3.应用:(1)法律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2)事实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

第十章  单位犯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熟悉单位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了解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联系与差别,清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本章学习目的,是使考生掌握单位犯罪的性质及特点,了解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识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概述(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三)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单位犯罪的概述识记:(1)单位犯罪的概念;(2)单位犯罪的法律表述及范围;

领会:单位犯罪在刑法中的意义;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领会:(1)单位犯罪的主体;(2)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3)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4)单位犯罪的目的;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1.识记:(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2.领会:(1)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2)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3.应用:单位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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