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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14)

2012年09月11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性质主要有两种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普遍禁止的解除,第二种理论认为行政许可是权利的赋予。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许可的本质是公民自由权利的恢复。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较为常见的有以下若干种:(1)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2)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的许可与附文件的许可;(4)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的许可;(5)长期性许可与附期限的许可;(6)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7)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障人民健康的许可、进出口贸易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作用: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地运用于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许可制度也已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⑴协调作用;⑵保护作用;⑶调控作用;⑷促进文化建设;⑸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进一步分析还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力证明的作用。

  三、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客观存在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报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性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栓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是一种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设定所遵循的原则包括:依法设定原则;公众姑与原则;适当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包括:(1)正式设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2)临时设定依包括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许可主体

  行政许可主体,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规的组织。行政许可的主体公为在三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

  3、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5、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取其作出决定程序);

  6、期限(20日);

  7、变更和延续。

  (二)特别程序

  根据各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还需要规定一些不同的特别程序,以确保行政机关合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1、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2、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

  3、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三)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

  特别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例外,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程序而适用。两者各有其自身价值并具有功能的互补性。一般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是它适用的事项更加广泛;二是一般程序比特别程序更加完整、全面地体现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三是一般程序不如特别程序具有极强的强制和羁束力。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两种情形: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行政行为。特征:(1)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是行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是已经获得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即被许可人。(3)是内容是被许可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4)是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5)是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主体和程序

  检查主体可以是颁发许可证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享有监督权的行政主体。

  (三)法律后果 (转于自考365网 zikao365.com)

  1.中止许可。

  2.变更许可的内容。

  3.宣告许可无效。

  4.撤销: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5.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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