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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6)

2012年09月11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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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如物价、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

  2.方式上: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有时法律、法直接授予职权,有时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授与职权。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这里的被授权组织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1.行政机构的概念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是,在诸多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构的特征

  (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

  1.行政性公司。行政性公司,是指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某方面或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例如,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来说。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但个人可接受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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