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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要点题(3)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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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简述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组成。

  主要机关:

  联合国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42.简述斡旋与调停的异同。

  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调停则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

  4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7分)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44.简述对宇宙航行员的援救制度。(7分)

  当宇宙航行员发生意外、遇难或以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他们的登记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二、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宙航行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

  三、各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宙航行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其他国家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四、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落在公海或不发球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就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45.什么是国际法主体?简述国家与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区别。(8分)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国家享有主权,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而国际组织不是国家,而是若干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特别目的而创立的国家之间的组织,它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他的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

  而且,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不像国家那样是自身具有的,而是由成员国赋予的,因此是派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6.简述国际法院的组成。(8分)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权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法官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某一机关制约。15名法官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与安理会就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的名单内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

  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五名,可以连选边任。国际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47.简述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停止施行之间的区别。(8分)

  条约的停止施行与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终止是指整个条约对当事国永久地失去效力,而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一部或全部,便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按《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事国可援引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为理由,停止施行条约;也可以依条约本身的规定或全体当事国同意停止施行条约。

  48.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7分)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

  它的特点: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9.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意义。(7分)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

  50.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8分)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公约规定,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就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如果人员已在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职务终止了,这种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即使两国发生武装冲突,亦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对于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有效。

  三、如果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应享有应享之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

  51.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8分)

  一些人权条约规定了个人申诉制度但这些条约一般都要求要基于条约中的任选条款并且必须是在确认用尽国内救济方法以后才能受理个人来文。

  52.简述《南极条约》规定的南极地区法律制度。(8分)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53.简述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7分)

  一、使馆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二、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5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7分)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如下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5.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一、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二、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三、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式据为己有;

  四、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五、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六、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与互助的原则

  七、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八、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九、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56.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与国内法相比,又有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

  57.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如下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8.承认的法律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名词解释

  59.维和行动

  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出观察团,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60.斡旋

  以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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