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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要点题(5)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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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引渡

  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挥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2.条约的解释

  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83.外交团

  驻在一国首都内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84.发展权

  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决定自由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

  85.大国一致原则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都有一个票权。

  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

  86.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87.条约的保留

  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88.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英、美、俄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89.外交保护

  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90.纽伦堡审判

  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8月成立,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并由四国各派一名检察官组成侦查起诉委员会。自1945年11月10日至1946年10月1日,判决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7人徒刑,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

  91.保护性管辖

  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92.特别使团

  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同意,派往该国或另一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93.斡旋

  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但斡旋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94.战俘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在敌方权力下的合法交战者。

  95.庇护

  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6.对抗措施

  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97.轮换制: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三份之二多数票选出,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五名,交替进行,期满后不得即行连选,并且,但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会所。

  98.反人道罪

  反人道罪:就是在战争发生前或在战争进行中,对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

  99.外层空间法

  随着外空活动的发展,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外层空间法。

  100.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该机构是根据宪章第68条,由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成立的,是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

  101.恶债:

  指被继承国违背继承国或转移领土人民利益,或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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