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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要点题(1)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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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原则

  为了肯定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及其对国际法的贡献,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通过了95(1)号决议,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表述的国际法原则,并要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编纂;

  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书上所表述的原则编纂为7个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1967*1968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领土庇护宣言》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两项原则。这两个原则与上述纽伦堡审判所适用的7个原则合起来,构成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它们是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理由

  3、被告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畴的人有权得到公平的审判

  6、违反国际法罪行的行为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2.国际法院的职权

  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对人管辖:指谁可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方

  A、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B、非联合国会员国可根据《宪章》第93条2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C、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议的条件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和承担《宪章》94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三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

  对事管辖:指什么事项可以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

  A、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B、《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协定管辖

  C、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管辖

  咨询管辖“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请求复核行政法庭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均可就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4.维护行动

  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遣观察团、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行动,这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应遵守的三个原则:

  中立原则:维持和平行动不是到冲突地区作战的,无战斗之敌,无制胜的目的,其立场是中立的,

  同意原则:维持和平部队在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才是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自卫原则:维持豆科部队到冲突地区是为了监督停火、脱离接触、促进和平,不是去战斗,因此只配备自卫用的武器,只有为了自卫才能使用武力

  在冷战时期,维和行动确实直到缓和局势,抑制冲突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其任务已包括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立临时机关等活动。

  5.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根据这个规定,缺少任何一个理事国的同意票,议案就不能通过,

  弃权不是反对票,也不是同意票,从条文的涵义看来,弃权票就产生否定的后果,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常被扣除在总票数之外,因而就产生了“弃权不妨碍表决”的惯例

  对于程序性的事项的表决,则由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6.国际责任的承担方式

  限制主权:指限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这是国际法律责任中更严厉的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是指对被分割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或虽被损坏但可用恢复原判的方法作成替代物的情况。

  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一切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际法主体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出现免除责任条件。

  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在国际法上不能把责任形式只看作是道义上或政治上责任的表现形式。

  7.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

  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8.条约的解释原则

  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更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宣言》与1966年这两个盟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10.外交关系和领事的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

  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3、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灵外交事务的。

  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1.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及制度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以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农业总产值极春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12.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

  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占用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添附:是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13.引渡的原则制度

  1、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2、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

  双重犯罪: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是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引渡的程序: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

  14.国际法上的承认及其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画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奠定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15.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6.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

  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

  三、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

  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17.领海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局部地区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更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伪劣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行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

  种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19.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

  一、专属经济区是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越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三、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20.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和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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