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19)
第十五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发生的争端。
其特点:
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4、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由选择适用。
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法:就是一个国家为近代另一个国家接受其所要求的解决争端的办法而采取的带有某些强制措施的方法——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
反报:一国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对某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的确回答。
报复: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
平时封锁: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力量封锁他国的港口和海岸,迫使他国就范的一种强制方法。
干涉:指第三国对于某两国之间的争端所作的强制性干预,使争端当事国按照干涉国要求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直接进行的外交方式。
谈判只是在当事国之间直接进行,而协商则不限于当事国,还可以邀请有关国家或中立国家参加。
斡旋与调停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其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但斡旋者只是第三方促使当事国进行谈判,而第三方一般不介入。
调停则是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
调查与和解:是解决因事实不表而无法解决的争端的种方法,这个方法通常是由争议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调查和会和和解委员会进行。
调查委员会:为了查明事实和进行公正的调查,争端当事国可签订特别协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查明事实之后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布赖恩和平条约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1913和1914年间与英法等三十个国家分别签订了和平解决争端的条约,这一系统条约被称为“布赖恩和平条约”。这些条约发展了在1899、1907年两个海牙各会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所建立的调查与和解制度。布赖恩条约规定一切外交方法所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给一个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
和解特点:
1、和解是由争端当事国签订协议把争端提交给一个临时或常设的委员会解决;
2、和解委员会不仅有权查明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解决建议。
3、和解委员会的建议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由于和解是当事国的协议进行的,它们有遵守协议的义务,从而对和解的建议在道义上也有遵守的义务。
政治方法的特点:
1、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
2、第三方只起促进作用
3、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指争端当事国采用法律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特点
1、基于政治性争端不可裁判的原则,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
2、法律方法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
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此种机构必须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
国际仲裁是争端洋奴事国自愿用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一种法律程序,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仲裁。
杰伊条约:1794年,美国为了解决它自独立战争以来和英国存在的一系列争执,美国派特使杰伊与英国外交大臣格林威尔进行谈判并签订近代仲裁鸣上有名的“楼伊条约”,条约规定设立三个混合仲裁委员会,分别截断边界、英国求偿、美国求偿等三方面的争端。
近代仲裁的特点:
1、国际仲裁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的一种法律程序。
2、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各自选派仲裁员组成。
3、国际仲裁法庭根据仲裁协定的要求进行截断,仲裁裁决是终判,不得上诉,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
4、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仲裁协定:当事国自愿接受的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是仲裁的法律依据。
临时仲裁协定:是专门为把争端音乐会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定。
仲裁条款:在一般条约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缔约双方约定今后发生的某类争端音乐会仲裁解决。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第28条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院原则
当事国同意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适用公约及善良原则。
仲裁法庭组织
国际仲裁法庭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人”,也可以由3-5名仲裁员组成。
常设仲裁法院由两个机构组成一个是常设行政理事会,另一个国际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