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10)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
斯德哥尔摩会议:系统的国际环境保护法,1972年在瑞典斯备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
1982年10月28日,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世界自然宪章》,《宪章》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并提出几点进一步的要求:
1、不得损害地球上的遗传活力,要保障必要的生态环境让各种生命必须维持其中以生存繁衍的数量;
2、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其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
3、要求各国把宪章的原则载入其法律中予以执行并提供必要资金,计划和行政机构以实现保护大自然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
海洋环境的保护:
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3、防止船舶事故的污染
4、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
5、防止倾倒污染:黑名单(毒害更大)禁止倾倒;灰名单(毒害较大)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其他废物,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
空间环境的保护
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
2、保护臭氧层
3、保护气候系统
保护大气层的原则
1、缔约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特殊情况
3、采取预防措施
4、促进可持续发展
5、开放国际经济体系
处置废弃物制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马塞尔公约)
1、各国应昼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
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
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局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
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海洋生物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1、鲸鱼的保护
2、水禽的保护
3、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4、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作出更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出更后决定。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即在更后决定之前进行。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1、缔约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2、环境影响来源国有义务净撰文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通知受影响国。
3、环境影响来源国应向受影响国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资料,来源国可请求受影响国提供其可能受影响环境的资料。
4、来源国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文件作成后,来源国应与受影响国协商。研究减轻环境影响或消除其影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