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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7)

2007年04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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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

  1、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个概念更先是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科孚海峡案中提出来的。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得对沿岸国使用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其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通过中的船舶必须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通过中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并随时监听国际主管机构分配的无线电频率和有关国际呼救的无线电频率。

  岛屿就是四面环海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由若干岛屿组成一个在地理、经济和政治上密切联系的实体称为群岛。

  群岛海道:群岛国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产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水域不同于内水,因它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它也不同于领海,因为在水域内有指定的海产和航道,供外国船舶和飞机过境通行。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法律地位:

  1、区域及共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共资源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了。

  具体作法: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

  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矿址批准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称为“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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