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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20)

2007年04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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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在双方自愿接受的基础上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国际性的法院或法庭,由该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截断该项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司法解决的特点

  1、法院和法庭是固定的各事先组成的。

  2、法官是根据法院规约选举产生的,不是当事国指派的。

  3、法院适用国际法,不是当事国选择的。

  国际联盟于1920年12月13日通过《国际法院常设规约》,于1922年2月15日在海牙成立,于1946年解散。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6年6月26日,创始会员国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联合国宪章时同时签署了《国际法院规约》,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1946提2月6日,分别选出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同年4月3日在海牙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法官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某一机关制约,在15名法官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就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的名单进行选举,但实际上他们都是由各国政府指派的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组成的团体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的。

  大会与安理会分别进行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这两个机关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选举法官,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任期9提。第3年改选5名,可以连选连任。国际法院高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院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边任。

  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或特别法官。

  法院应每年设立分庭,以当事国请求采用简易程序,分庭由法院五名法官组成。

  国际法院的职权

  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一、诉讼管辖:涉及对人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1、对人管辖: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可根据《宪章》第93年二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和承担《规约》第94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2、对事管辖:指什么事可以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

  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院管辖之一切法律争端——协定管辖

  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之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强制管辖

  二、咨询管辖:《联合国宪章》96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以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以及请求复核行政法庭判决的申请书委员会,均可就其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律

  1、国际公约或条约

  2、国际习惯

  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司法凑合及权威更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5、当事国同意,公约善良原则。

  司法判例作为补充资料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的步骤

  1、起诉:提交请求书起诉、提交特别协定起诉。

  2、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诉状、辩诉状、必要时答辩状和复辩状。

  3、评议及宣判:自宣读之日起生效,不是上诉。

  特别程序:

  临时保全措施

  初步反对主张

  参加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不得上诉。可请求解释或申请复核,应判决形式作出决定。

  联合国大会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广泛的讨论和建议的权力。

  安全理事会:

  调查、

  建议、

  执行行动:建议维持国际和平的临时办法,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以实施决议;采取武力行动。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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