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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13)

2007年04月2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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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签订条约、外交文书往来、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的形式:

  1、正式外交关系:也称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其主要特征。

  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也称关外交关系,其特点是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互派代办的级别上。

  3、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点是,两个没有正式那次的画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4、国民外交关系,其特点是民间性的,表现在非官方的个人或代表团体的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问题发表共同声明或联合公报,就某些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联系:

  首先: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在两国间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建立领事关系也常常构成建立外交关系的初步,但是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其次: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一般与外交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门领导。

  此外:外交使节也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当两国之间无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现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特点

  1、国家间关系的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职务日益繁重和复杂。

  2、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丰富了现代外交使团的种类。

  3、现代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从过去的分散状态向较为集中的方向发展。

  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国内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和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的外交部。

  2、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使团。

  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它们是执行特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必须经过有关国宾馆协议:出中采取签订条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交换照会的方式或双方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

  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6、担负国际法许可的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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