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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笔记(8)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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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海的法律制度

  公海自由:(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e)捕鱼自由;(f)科学研究自由。

  (1)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视同海盗船,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

  (2)捕鱼制度。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

  下列选项哪些是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2000年试题)

  A.船舶在航行途中,可以根据需要悬挂不同国家的旗帜。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则应悬挂两个国家的船旗。

  C.如果船舶未挂任何船旗,则任何国家的军舰都可以对其行使登临权。

  D.为航行方便而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的船舶,可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的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的管辖。

  (2)普遍性管辖。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者。

  3.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首先,被登临的船舶只能是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其次,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被登临的船舶必须涉嫌从事公约所列行为,即:海盗行为;贩奴;非法广播;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却拒不展示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同一国籍。再次,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即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而且,紧追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如果紧追船舶、飞机需要更替时,须在后者到达后才能退出,否则即为中断,中断后再追逐,紧追便不成立。

  (3)紧追的终止情况:

  ①将被追逐船舶逮捕

  ②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二)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领空主权原则

  2.航空器国籍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即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而且它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登记,若同时在两个国家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975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采取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反劫机三公约”,即1963《东京公约》、1970《海牙公约》和1971《蒙特利尔公约》。

  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是( )。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答案:A B D

  本题考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主要的国际公约。这方面更主要的三个公约就是《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我国均已参加)。此外,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上面《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这方面又有一个《蒙特利尔公约》问世,其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

  (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或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航空器的安全。(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传送明知是虚假情报。

  2.下列国家拥有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即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降落地国,即在其国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即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材内发生的;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引渡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劫机是可引渡的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不起诉即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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