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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笔记(9)

2007年04月2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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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法体系

  二、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国际责任原则:1972年《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家责任。涉及外层空间的国际责任可归纳为:

  1.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面的损害负有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

  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

  3.共同责任。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由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已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求援宇航员原则、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1)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2)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

  (3)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在一国区域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应根据发射国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行保护。发射国应提供协助并支付有关保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

  (4)如果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现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险和有害性物质的,可以通知发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

  第五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务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大气环境保护 防止气候变化和臭氧层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防止海洋倾倒废物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生物资源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

  (2)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3)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处理,则不得出口;

  (4)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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