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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一章串讲笔记

2007年01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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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行政应急,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

  2,行政应急的特征:

  第一,突然发生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公共事件,对全国或者一定区域的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正常状态下的行政管理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必须采取特别行政应急措施。

  第三,为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集体利益,公民个人将增加新的负担和接收必要的权利克减。

  二、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1,正常行政管理与应急行政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2,行政应急的法治原则。

  3,行政应急的人权保护原则。

  4,行政应急的比例原则。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的分类

  1,授益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害的公民和组织提供救助和保护的应急措施。例如:为感染流行性传染病的患者提供医疗,为遭受破坏性地质灾害无家可归的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和生活必需品。

  2,负担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克服行政资源不足而要去公众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应急措施。例如,紧急征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征用房屋、场地、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动产与不动产。

  3,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限制行使或者予以克减的应急措施。例如:强制医疗和强制隔离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停止和驱散集会对集体意愿表达权的限制。

  第三节 行政应急的类型

  1,自然灾害

  2,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

  4,经济危机

  5,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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