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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P35

  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5、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41

  6、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7、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P47

  8、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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