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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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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是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2、再审程序的特点:(1)程序发生的原因,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4)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不受时间限制。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1)原审决定再审:由院长将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更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下达到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开始之日;只能指令再审一次,如因下级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不受此限制。

  4、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1)法定情形: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②原判决、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抗诉方式:书面形式(3)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具有应当抗诉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应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必然引起再审。

  5、当事人申请再审:(1)申请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2)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只可以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3)需有法定事实和理由: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依法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期限:发生效力后2年内(5)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6、再审程序审理的特点:(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2)另行组成合议庭(3)检察院出抗诉的,应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4)再审的裁判和调解:3点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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