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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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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1、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以及海商事非讼案件。

  2、特点:(1)对物诉讼性(2)专门性(3)国际性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1)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2)海事特殊地域管辖:7点(3)海事专属管辖:3点(4)海事协议管辖(5)海事非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  P337-339

  第三节 海事保全和送达制度

  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担保。

  1、海事请求保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解除海事保全措施的情形:(1)被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3)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未申请仲裁。

  3、扣押与拍卖船舶是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扣押船舶期限为30日。诉前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

  4、海事强制令: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具备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可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金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6、海事证据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具备条件:(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

  8、送达方式:(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2)向受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3)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

  1、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P345

  2、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P346

  3、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方式:3点 P346

  第五节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1、设立基金有两类:(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基金的案件;(2)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申请的设立油污损害基金的案件。

  2、管辖:诉前申请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P348

  3、条件:(1)申请人须是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2)申请设立基金所针对的债权须是特定海事事故引起的限制性债权(3)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4、受理后,在7内发布通知或公告。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法院在15日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在7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15日内作出裁定。

  5、设立基金可以提供现金或者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基金数额是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事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的,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第六节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1、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需具备的条件:4点  P350

  第七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条件:(1)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买船方);(2)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3)申请应向转让船舶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4)须书面申请。

  2、法院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催告期间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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