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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笔记

2008年01月0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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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1、主管: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P67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其他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4、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管辖的原则:(1)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4)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7、P71种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8、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确定级别管理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1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安件:P73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更高人民法院: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11、地域管辖: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确定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13、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P76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6点 P76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5点 P77

  14、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P77几种类型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8点P78)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票据纠纷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5)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更先到达地、航空器更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更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更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更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15、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共同管辖: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9、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2)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4)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20、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1、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P85

  2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三种情况: P85

  23、管辖权转移: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1)下级上移上级(2)上级下移下级。

  2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点:3点P87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25、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6、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7、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0日  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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