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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笔记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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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

  A.上诉的条件 只有法律规定的裁判可以上诉的才能上诉:

  a.可上诉的判决:

  (一)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二审发回重审的判决。

  (三)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作出的判决。

  b.可上诉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c.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只有刑事诉讼可以口头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他都必须用书面形式上诉)

  B.上诉的主体:

  a.一审原告和被告。

  b.共同诉讼人。

  c.诉讼代表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注意)

  f.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C.二审当事人的地位:

  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c.二审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D.上诉期间:

  a.判决: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

  b.裁定: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

  c.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

  d.任何一方的上诉期未满,裁判都是在上诉期内,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均未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效力。

  e.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更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计算。

  f.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分别计算。

  E.上诉的程序:(比较刑诉,检察院抗诉的例外)

  a.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b.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几乎所有的直接交二审的都是这样规定)

  2.二审审理:

  A.二审审理范围:非全面审查原则。(比较三个诉讼法)

  a.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b.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c.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B.二审审理方式:

  a.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b.原则上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判决、裁定,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C. 二审审理地点: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D.二审调解:

  a.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没有执行内容的也要制作调解书,由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在)

  c.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d.对二审中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或被上诉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通知另行起诉。

  E.二审撤诉:(比较刑诉,似乎不存在上诉期内撤诉和上诉期后撤诉的区别)

  a.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以下情况应当不准撤诉:

  (一)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或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需要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二)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提出上诉,各自的上诉理由又不一致的。

  b.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准许。

  c.一般准许撤诉用书面裁定,不准许撤诉用口头裁定。

  d.裁定准许撤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生效。注意:不会一撤到底。

  e.上诉期内撤诉后能否再上诉。(三个诉讼法都有这个问题,上诉期的上诉可自由处分,上诉期撤诉后又上诉,法理上允许。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3.二审裁判: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注意,在刑事诉讼法中是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民诉认为是实体问题,刑诉认为是程序问题)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A.处理结果:

  a.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依法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c.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如下:(比较刑诉)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但一审采用独任审判的。

  (二)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三)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注意:不是裁定)的。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d.发回重审的另外几种情况:

  (一)漏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漏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对一审无管辖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处理:

  更高院民诉意见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意见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B.相关规定:

  a.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b.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

  c.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d.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行宣判。此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C.二审裁判的效力:

  a.不得再上诉,如果有错误,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b.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比较调解的效力)

  c.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审理期限:

  a.判决: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对裁定的上诉案件,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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