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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保证责任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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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领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债权转让[领会债权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有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债务转让[领会债务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过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一合同标的额为11万。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出5万,那么保证人就这5万不再承担责任,但就剩下的6万,还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协议变更[领会主协议变更对保证的影响]

  变更的结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领会]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还要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主张了权利。债权人主张权利,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要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而在是连带责任保证中,则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进行。

  (1)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其约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约定不明确。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领会]

  一个贷款合同既设定了抵押,又有第三人充当连带保证人,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首先执行哪种担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转于自考365)

  7.过错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过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8.保证人的补偿权利[领会]

  保证人的特殊补偿权利有两项:一是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是代位求偿权,债权人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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