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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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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一、 民事诉讼主管

  1.主管竞合:

  A.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a.大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如果都有权处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c.如果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d.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B.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a.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法院受理优先。

  c.经政府处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必经程序。

  C.法院和仲裁机构:

  a.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一)范围不同部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二)范围相同部分:之间的竞合见仲裁法笔记。仲裁专管财产

  (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裁后审原则。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由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D.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

  a.其他行政机关指除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

  b.法院优先。

  c.双方可以合意选择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概述

  1.管辖恒定原则:

  a.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b.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份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更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有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二)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C.高院:

  a.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各高级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更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D.更高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院无这种权利)。

  四、地域管辖:地方各级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

  1.一般地域管辖:

  A.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a.公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中的补充规定:

  (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六)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D.本题考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之例外。

  b.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一般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二)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同)

  B.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六)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依照先被告后原告,先户籍后经常居住地,先非军人后军人的原则,即被告户籍地—原告户籍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C.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a.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更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更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d.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

  a.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更后居所;

  b.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更后居住地;

  c.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d.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A.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a.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法》T62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的一般规定:

  (一)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三)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b.其他规定: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河北省雄县粮食公司与湖南省茶陵县粮食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1991年9月,雄县方将98袋粮食用汽车运到河北省徐水县火车站。茶陵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雄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长沙,运费由供方自理。茶陵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运至茶陵。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A.湖南茶陵

  B.河北雄县

  C.河北徐水

  D.湖南长沙 自提货物

  答案:D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意仅在购销合同中适用,其他合同仍按约定地点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长春一家贸易公司和北京一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进口木地板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大连;另约定,若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履行前,北京该单位又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后来,长春公司违约,木地板未按时达到大连。于是,北京单位要求长春公司赔偿,未果。若北京公司起诉,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答案:长春。

  (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七)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更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八)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履行地。如果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合同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合,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履行地。

  (九)联营合同:

  (1)法人型: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合伙型:没有办事机构的,被告注册地。

  (3)协作型:被告所在地。

  (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企业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或合伙型联营企业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登记,或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约定不明且T62不能确定的,以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十一)代位权、撤销权: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保险:

  a.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b.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东方运输公司对其运输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该运输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遂引发诉讼。请问: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BCD)

  A.投保车辆购买地法院

  B.投保车辆运输目的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C.票据:

  a.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D.运输:

  a.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属于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侵权:

  a.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干扰项:原告住所地

  b.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报纸侵权,侵权行为地指报纸发行的地方

  甲为一加工厂,甲与乙签订了一个加工木质包装箱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丙,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后来,甲与乙协商,改在丁地加工包装箱。于是,丁地成为实际加工地,并进行了交付。乙将包装箱运回自己的仓库堆积(乙地),后用包装箱将货物运往戊地,由于箱子破损,到达戊地时,1/3的箱子的货物受损;并且,因箱子堆积,也压坏了货物。经技术部门检测,箱子质量不合格。于是,乙要求甲赔偿,甲拒绝。乙只好向法院起诉。问题:何地有管辖权?

  分析: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从合同关系来看,甲住所地、丙地法院有管辖权;从侵权关系看,甲住所地、丁地、乙地、戊地法院有管辖权。

  F.产品质量: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G.支付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H.事故: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更先到达地、航空器更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I.海上管辖:无被告所在地。

  a.船舶碰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更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海难救助: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更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c.共同海损: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更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干扰项:被告所在地。

  3.专属管辖:排他性管辖、强制性管辖,一定意义上是用来对抗协议管辖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遗产中有动产和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为主要遗产;动产有多项的,以价值高的动产为主要遗产。

  d.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域污染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我国领域和有权管辖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a.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更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b.合并管辖:主要是适用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情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更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5.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条件:

  a.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b.只适用于一审;

  c.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此条款或约定具有独立性的效力;

  d.必须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5个法院中选择;

  e.当事人必须做确定、单一的选择,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否则无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5个法院中的两个以上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二)如果当事人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后各自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则该约定实际上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属于同时选择两个法院。

  f.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当事人以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裁定管辖:

  A.移送管辖:

  a.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b.注意管辖恒定原则,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c.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B.指定管辖:

  a.指定管辖的情况包括: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有管辖权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未能协商解决管辖争议的。

  b.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

  (一)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二)如双方为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三)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更高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四)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c.两个以上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C.管辖权的上下级转移:

  a.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刑讼不能)

  b.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c.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7.管辖权异议:

  A.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a.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b.必须是一审民事案件。

  c.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B. 法院对异议的处理:

  a.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b.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8.诉前财产保全管辖:

  a.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b.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但如果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c.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例1:199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B)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在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本题考执行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意见》第256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更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例2: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答 案」 ABCD

  「详 解」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中“被告就原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要注意,在上述的(1)和(2)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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