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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笔记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的负担:

  a.败诉人负担:一般情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b.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各有胜负或共同诉讼人败诉的。

  c.协商分担:达成调解协议的。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d.原告或起诉人负担。撤诉按半征收原告诉讼费,驳回起诉的费用由起诉人承担。

  e.离婚案件:法院决定。

  f.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g.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如作伪证,该伪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h.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i.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拔付。

  2.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a.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提审适用于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不再交诉讼费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人负担)。

  b.法院不予受理、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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