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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笔记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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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一致,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全面代理,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一切义务;法定代理人实践中可委托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来按缺席判决)

  2.委托诉讼代理人:

  a.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b.人数: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比较诉讼代表人)

  《民诉法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进行以上事项。

  (三)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一审和二审,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处分标的物。

  (四)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更高法院规定。(基本与当事人相同)

  (五)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d.国外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当事人的出庭:

  (一)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当事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二)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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