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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笔记

2007年01月05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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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1.适用范围:五种二类

  A.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1.

  B.非诉案件:

  a.宣告公民失踪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

  b.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

  2. 特点:一般是申请开始,选民资格案件是起诉开始。

  a.审级:一审终审。

  b.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让陪审员参加);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无民事争议,选择资格案件的争议属于宪法权益的争议,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所以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d.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e.审理期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公告期不计入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f.费用:免交案件受理费。

  g.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再审),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选民资格案件:

  A.选民资格:

  a.未满18岁公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b.精神病患者有选民资格,其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相关规定:

  a.先申诉后起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b.选举日前审结: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c.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结合民法笔记,条件满两年,可以财产保全,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临时性的财产代管人不能告(民法通则200条,临时性的代管人是保护财产的))

  A.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b.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B.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C.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专指精神病人的认定)

  A.申请人:

  a.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经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b.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存在的,由近亲属行使申请权。

  c.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作为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

  B.审理程序:

  a.确定代理人: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b.鉴定:

  (一)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二)法院应当参照医院的诊断坚定加以认定;在不具备诊断或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认的程度去认定,但必须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前提。

  c.对案件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d.判决生效后,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监护人,如果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有异议的,由该公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撤销: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3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只付了1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C.

  本题考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

  《民诉法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6.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A.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

  B.财产无主的情形:

  a.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所有人。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c.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满3年无人认领的。(注意)

  d.无人继承的财产。

  C.管辖: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D.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如果有人在公告期内提出财产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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