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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复习指导

2006年12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必修课之一,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多年来,许多考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不容易通过,等等。

  下面结合这门课程的特点及考试要求,从课程体系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谈一谈如何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以期对考生的学习和复习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及其考试要求

  高教自考设置《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目的,是为了使考生掌握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领会中国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为全面掌握法学知识体系打下基础。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同时离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太遥远,史料多为古籍,很难理解;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并非一看就懂,理解、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其试卷的特点是:题量大、覆盖面广、题型多样,同时采用题库方式命题。每份试卷由大小共计45个题目组成,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五种题型。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为指南,全面掌握和理解全国自考教材《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量点与难点问题

  1.要了解《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

  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

  具体说来,第1章至第2章为第一阶段,始于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历经商、西周时期,属于奴隶制法。第3章为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交叉阶段,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型的时期,即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衰败、战国时期封建制法形成。第4章至第11章为第二阶段,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魏蜀吴)、西晋、东晋、南北朝;至隋取代北周而统一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割据的局面即五代十国时期,然后北宋统一天下,后来北方出现了西夏、辽、金、大蒙古国并立的局面,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后统一全国;元又为明所取代,明又为清所取代;均属于封建制法。第12章至第16章为第三阶段,始自1840年鸦片战争,此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阶段总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同一社会类型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府的法制;还有代表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法制。总之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法。第17章为第四阶段,即革命根据地法制。自1927年至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来源。包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1927年至1936年)的法制、抗日民主政权时期(1937年——1945年)的法制、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至1949年),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2.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系统地了解了《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体系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后,就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祥,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例如,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以奴隶制经济为基础,其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从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到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干多年,其间虽然经历了若干个王朝,但其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只是随着王朝的更替,其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形式、体例和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如,就封建法典而百: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制定了秦律;汉初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在汉初旧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等肉刑逐渐为笞刑、徒刑所取代;三国时期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增加了九篇,且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晋律》则发展为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并“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则改律典体例为十二篇,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答;这些都为隋《开皇律》继承,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律典唐律奠定了基础;明清时期,唐律十二篇的体例改为七篇,即沿用“总则”性质的《名例》,并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准将篇目分为六篇,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发展、变化,就两千年的封建法典的本质而言,都反映了地主阶段的意志,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工具。只要掌握了这点,在分析每一阶段、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本质,进一步理解其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并求握其特点。另外,还要按照中国历史发展的顺序,牢记翱代名称及其顾序,井将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这样,在考试答题时就不容易搞错朝代,以致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3.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为基础,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即考核知识点以上两点是从中国法制史纵向的角度,即从历史发展阶段和顺代更替这条主线来谈如何攀握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沿革的。以下则从中国法制史横向的角度,即从横向掌握每一章主要内容的立场来谈谈如何把握每一章的考核知识点。

  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有的是一个时期设一章,如第1、316、7、8章;有的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第2、4、5、9、10、11章,近代法部分更是如此。而每一章的结构,大致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法律内容又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种划分方法旨在使考生既可从横断面的角度一览某一朝代或某一时期法律的全貌,从而串连相关各节,又可使考生进一步掌握、理解历朝历代从法制指导思想到司法制度,尤其是各个部门法的纵向的沿革和变化。在学习和复习时,要根据这几部分内容,前后进行比较,看看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注意一下哪些内容容易出客观性试题,哪些部分容易出主观性试题。例如,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颁布过哪儿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其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朗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等,由于它们都未冠以朝代名称或年号,因此不像《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大明律》、《大清律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在过去的考试中,有些考生因为分辨不出这些未冠以朝代名称或年号的律典是哪个朝代的,所以在答客观性试题时容易答错,在答主观性击题时虽然能将内容答出来,但却不太清楚是哪个朝代的。

  为便于考生学习和复习,以下根据《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将每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归纳出来,供大家参考。

  绪论

  (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2)《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云梦秦简》的发现,《云楚秦简》的主要内容。

  (3)法律形式:律,令(制、沼),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等。

  (4)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①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②区分有无犯罪意识;③区分故意与过失;④并合论罪;⑤共犯加重;⑥自首减刑;⑦诬告反坐。

  (5)刑罚和犯罪:秦朝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秦朝的主要犯罪及其特点。

  (6)所有权:商靶变法始以爵秩等级来确定占有土地的多寡,以“封”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标界,“为田开阡陌封疆”,“使黔首自实田”。

  (7)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皇帝制度:中国皇帝制度的确立、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8)中枢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三公九卿制,郡县制(乡、里、亭),道。

  (9)官吏管理制度:任官标准与限朗,选任方式,秩禄制度,考课与奖惩制度。

  (10)司法制度:①司法机构:中央有廷尉与御史大夫;地方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分为郡县两级,乡、亭也有一定的调解、治安功能;②诉讼制度:纠举与自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受理程序与“爱书”制度,审判程序,“读鞫”与“乞鞫”。

  第五章  西汉的法律制度

  (1)汉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汉初以“黄老学派”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及特点,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历史背景,“德主刑辅”。

  (2)两汉的立法活动:“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官律》,《朝律》,《沈命法》,《通行饮食法》,《左官律》,《阿党附益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

  (3)两汉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4)两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时效,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先请”制度。

  (5)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汉初文帝、景帝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6)两汉的主要犯罪:妨碍加强中央集权的犯罪,妨碍加强君主专制的犯罪,妨碍维护皇帝尊严及保护皇帝安全的犯罪,妨碍镇压农民反抗的犯罪及其具体罪名。

  (7)两汉的财产继承制度:提倡“同居共财”,出现诸子均分的情况,遗嘱继承出现。

  (8)两汉的行政管制度:中央的三公九卿制,北方从郡国并立发展到郡县制。

  (9)“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原义,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实践,“春秋决狱”的历史意义。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①三国时期,“拔乱之政,以刑为先”;②两晋时期,纳礼入律;③南北朗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

  (2)法律形式:科、科条、律、令、格、式、故事等概念,首次区分律、令。

  (3)法典编制体例:从三国曹魏《新律》到《北齐律》,律典篇章编制体例的演变及其意义。

  (4)纳礼入律:“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

  (5)“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的由来,“九品官人法”的内容及其历史作用。

  (6)行政管理制度:“三省制”的形成,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1)隋《开皇律》:《开皇律》的制定与修订,《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

  (2)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③执法要求审慎。

  (3)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敕的概念及其特殊地位。

  (4)主要立法活动:约法十二条、新格五十条、《武施律》、《贞规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仪》、《开元律》和《大中刑律统类》的制定,《贞观律》的主要内容。

  (5)《唐律仪》的历史地位:《唐律疏议》的结构、篇目及其主要内容,《唐律疏议》的特点,《唐律疏议》对宋元明清和东亚诸国立法的影响。

  (6)《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唐六典》的制定,《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7)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严惩“十恶”;贵族官员犯罪以“八议”、“请”、“减”、“赎”、“官当”减免刑罚;亲 属相犯,准五服论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划分公罪私罪;区分故意、过失;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同居有罪相为隐;自首减免刑罚;更犯累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疑罪各以所犯,以赎论;本条别有制,与(名)例不同者依本条;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关于类推。

  (8)刑罚制度:“五刑”二十等及其加减原则,律外酷刑。

  (9)主要犯罪: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恶性杀人及阴邪毒、害人罪, 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罪,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坐赃”及“违令、式”、“不应得为”罪“(10)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关于家庭尊卑关系的规范,关于夫妻婚姻解除的规范,关于婚姻限制的规范,关于违律为婚的规范,关于家庭和继承的规范。

  (11)唐朝中枢的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及其组织和职权。

  (12)唐朝官吏的选任和科举制度:隋朝科举制的确立,唐朝科举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唐朝官吏选拔与科举制的关系,唐朝官吏的任用。

  (13)均田法、租庸调法和两税法:均田法的由来及其主要内容和弛坏,租庸调法的主要内容,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14)唐朗法律的主要特点:①“一准乎礼”;②法律空前完备;③刑罚比较持平;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5)诉讼和审判制度:唐朝的诉讼制度,唐朝的审判制度。

  第八章  西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1)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①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②祟文抑武,儒道兼用;③“大度兼容”,强调 慎法;④义利并重,重视经济立法。

  (2)《宋刑统》:《宋刑统》的体例、主要内容。

  (3)两宋《刑统》以外的法律形式:救,令、格、式,例,条法事类。

  (4)两宋的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

  (5)两宋的所有权:限田制度。

  (6)两宋的行政管理制度:中枢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及其相互制约,两宋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7)两宋官吏管理制度:科举制的完善,任官的“差遣”制度,致仕制度。

  (8)两宋的经济立法:专卖法,市舶条法,赋役制度。

  (9)两宋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的作用;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开封府的地位,路提点刑狱司;大案裁制度,翻异别推制,鞫谳分司制度;审判时限(务限法),理雪制度。

  (10)辽金法律的主要内容:辽国初期民族分治政策,后期的法律汉化过程;金国法律汉化的进程,《皇统制》与《泰和律义》。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1)法律的指导思想:①“修身治国,儒道为切”,视理学为治国根本;②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以蒙古旧制结合中原旧有法律,③保存蒙制,蒙汉杂糅。

  (2)主要立法:元朝建立前的主要立法活动,《大札撤》、《大元通制》、《元典章》的主要内容。

  (3)刑法:刑法的特点,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4)婚姻和继承制度:元朝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5)行政管理制度:中枢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的特色,地方行政机构四级制。

  (6)司法机构:大宗正府,宣政院,刑部;地方四级,达鲁花赤的审判权:“干名犯义”的罪名。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法贵简严,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2)主要立法:明律,《大诰》,《榜文》,明令,明例。

  (3)对前代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发展:确定类推比附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

  (4)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与唐律相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5)行政管理制度:废中书省和丞相制,确立六部直属皇帝;中枢内阁制形成。

  (6)官吏晋理制度:官吏的选任、考核及监察。

  (7)赋役制度: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8)明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明朗诉讼制度对前代的主要发展,明朗复审制的发展,明朝会审制的发展。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滑初法制指导思想: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正人心、厚风俗”,“有治人,无治法”。

  (2)法律形式:清律,清例,清会典,回律、苗律、蒙古律等少数民族法规。

  (3)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4)典权制度:典权的由来、确立及其主要内容。

  (5)行政管理制度:军机处;总督,巡抚。

  (6)海外贸易制度:清朗海外贸易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背景,海关制度。

  (7)诉讼和审判制度:起诉的限制,诉讼的程序,旗人诉讼的特权,理藩院,“自理词讼”,“秋审”制,幕友和胥吏。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1)《天朝田亩制度》:制定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

  (2)《资政新篇》:制定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

  (3)太平天国的刑法:渊源,立法原则和基本政策,主要内容。

  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末预备立宪和《钦定宪法大纲》:预备立宪的背景和主要过程,预备立宪的原则,《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活动:清末修律的背景,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的设置及其任务;清末主要的修律活动。

  (3)《大清新刑律》和“礼法之争”:《大清新刑律》的指导思想、体例和主要内容,“礼法之争”。

  (4)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的概念,外国对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会审公廨的由来和发展。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

  (2)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经济方面,《保护人民财产令》、《慎重农事令》;保障民权方面,《权利平等令》、《禁止买卖人口令》;文化教育方面,《普通教育办法》、《报律》;社会改革方面,禁烟法令、禁赌法令、剪辫法令、劝禁缠足令、改革称呼旧制法令;等等。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制宪的骗局:“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2)主要立法:立法原则、主要内容、特点。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立法体制和原则:三级立法体制,“训政”的立法原则。

  (2)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六法”、《六法全书》)与例(判例、解释例)。

  (3)宪法性文件:《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性质和特点。

  (4)主要部门法: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5)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普通法院,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军法司法法院,特务组织。

  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2)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反革命罪的概念。

  (4)《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历史意义。

  (5)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主要立法,保护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保障佃权。

  (6)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主要立法,刑事立法原则的发展,其主要内容。

  (7)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与审判机构合一制,人民陪审制,人民调解制,“马锡武审判方式”。

  (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制定背景,《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主要内容,《华北人民 政府施政方针》。

  (9)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

  (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原则,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管制”制度。

  (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三大经济政策,“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

  (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体制,t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

  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请考生阅读《中国法制史》教材“绪论”第(四)部分(P7、8)。下面结合本课程的特点,谈3点意见,供考生学习、复习时参考。

  1.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中国法制史》教材为依据,做到“四个全面”即全面学习、全面理解、全面掌握、全面复习《中国法制史》试卷的特点是:题量大,题型多样,覆盖面广(全书每一章的内容都会涉及到);同时,采用题库命题的方式。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为指南,做到“四个全面”。

  2.在“四个全面”的基础上,抓好重点章的内容,处理好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一般说来,本课程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上是:重点章占65%,非重点章占35%。本课程教材的重点章共有十章,即第2、4、5、7、10、11、13、14、16、17章。但是这并不是说非重点章就可以不管了。根据过去的  试卷情况,许多考生往往在非重点章丢分多。

  3.要处理好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关系本课程试卷的客观性试题占40%,主观性试题占60%。以往考生认为主观性试题难度大,因而都很重视,尤其是论述题,但往往投入很大的精力,结果却事与愿违。因为主观性试题答案的特点是具有主观性,考生的答案很难与标准答案完全一致,60分都拿到手不容易。客观性试题所涉及的往往是常识性的知识和基础知识,其答案是客观的、唯一的;一旦答对,分数就到手了。相对来讲,只要知识掌握得牢固、扎实,客观性试题得分的把握就更大。因此,为了考出好成绩,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都要重视,不要有所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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