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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21)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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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⑴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P130 结合立法精神来看,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⑵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说,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否则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

  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位收费转变。近年来,我国在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变静态收费为动态收费。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提高了污水和噪声收费标准。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⑴物价指数的变化;

  ⑵环境要求的提高;

  ⑶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⑷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⑶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排污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⑷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问题

  按国务院收费办法规定,现在的办法是,在同一排污口含两各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更高的一种计算。这种收费办法易产生两种弊端:①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②削减污染物种类,对排污者没有实惠。这显然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发展。

  ⑸收费的使用问题△P131

  199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规定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6 经济刺激制度(了解)

  三种形式P132注意

  世界各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普遍重视经济刺激制度的采用,比较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1984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第2条规定:“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

  低息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财政援助。

  如果说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税收方式(免税、减税、加税)则可以起鼓励和抑制正、反两种作用。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6条第1、2款规定:“采取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5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可以减免产品税。”《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第44条第2款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⑶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⑷许可证制度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⑸征收排污费制度

  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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