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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8)

2007年09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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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

  注意,概念和作用、意义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1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P112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种类◇

  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

  小城市,人中不足20万的城市。

  任务: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性质: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

  制订过程: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国外的做法: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更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

  外迁“有害工厂”;

  发展“工业小区”。

  我国的做法: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出简答论述或选择)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意义(重点)P116(简答或论述)△

  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⑶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根据这一原则,对建设者和开发者提出下列义务: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

  产生和发展◇P117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法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国是1976年在《自然保护令》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在次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中,对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补充规定了该法强制执行的措施。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另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范围(掌握)P118○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七个方面P119○(注意案例,结合法条及热点的环境问题)

  ⑴建设项目概况;

  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⑸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⑹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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